1、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转让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2、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标的债权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提供保证,以至于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3、截至基准日2022年9月20日,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55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157,103.84万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13,967.80万元,截至基准日利息为人民币43,136.04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裁判机关的审判态度,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转让方对此误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等影响法人合法存续的情形,或死亡、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等影响自然人履约能力的情形;标的债权的债务人、保证人可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5、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消灭。 6、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或者担保权利对应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标的债权中的部分债务企业已被锦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而被立案侦查,未来可能存在该主从贷款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也存在无法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予以确权的可能性;标的债权贷款存在借新还旧,存在法院不支持新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7、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拟处置债权项下质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毁损、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办理担保登记、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或其他标的债权的相关权利无法变更至受让人名下等情形;标的债权项下的质押物存在与多家金融机构债权项下确权资产重复的情况,且部分质物存在已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并已拍卖成交的情形;存在与主从债务人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企业所有权纠纷的情形;由于质押人拖欠监管费,质物可能会被相关方行使留置权;债权项下质押物存在被偷盗、毁损及灭失的情形;存在实际质物数量少于放款时交付数量的情形。 9、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标的债权中,涉及诉讼相关费用同债权一并转让,买受人不另行承担。如标的债权在本次转让前发生欠缴诉讼费用,则全部欠缴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10、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和担保权利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转让方或前手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债权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主债务人、保证人、质押人等履行了债权转让告知义务,但可能存在因未实现有效送达而需要重新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 1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4、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就受让方针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作出的判断承担任何责任。 1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16、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还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若在首个挂牌公示期内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首个挂牌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1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成方汇达、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18、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成方汇达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成方汇达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与成方汇达、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成方汇达、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成方汇达指定账户。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锦州银行北京分行 账 号: 410100235895777 19、本项目受让登记手续、竞价均须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理。 20、本项目保证金为6900万元,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应在3日内,将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划至成方汇达指定账户。 21、买受人应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全部剩余价款支付至成方汇达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2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3、成方汇达和长城公司按照截至基准日的债权现状进行转让,债权接续的原始文件由意向受让方至成方汇达或长城公司处查勘,相关交易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成方汇达、长城公司及辽宁资产交易中心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