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2021年7月2日,该户债权总额为9,542.23万元,其中本金7,270.00万元、利息2,227.98万元、费用44.24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转让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 2、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仅作为参考。除转让价款外,受让方需另行向转让方支付442,439.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 3、拟处置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拟处置债权虽然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但仍可能存在主债权丧失诉讼时效的风险,担保债权超出诉讼时效、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5、拟处置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法院已裁定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6、拟处置债权部分抵押物存在贬值、毁损、灭失的风险,抵押物可能存在被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租等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抵押物可能存在拖欠相关税款等情形。 7、拟处置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执行主体的风险。拟处置债权抵押物可能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可能存在本案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购买债权后不能以转让方名义采取保全、查(续)封等执行措施。 8、拟处置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抵押物可能已全部或部分灭失。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9、拟处置债权转让方垫付诉讼费用442,439.00元,受让方需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该笔垫付费用。如该债权在本次转让前发生欠缴诉讼费用,则全部欠缴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10、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拟处置债权涉及的债务企业可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1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15、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