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具体情况:截止2022年7月5日止,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及本溪九鼎商贸有限公司2户债权总额为8341.35万元,其中本金3070.28万元,利息5271.07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我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 2、该2户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本项目转让方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4、拟处置2户债权中存在未诉讼情况。2户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2户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被撤销的风险。涉诉部分债权存在未变更执行主体至转让方名下的情况,可能存在不能变更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受让方受让债权后不能以转让方的名义采取查封、续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5、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债权项目中法院判决在主债务人及抵押物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宁波汉旗集团有限公司对未能履行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债权银行申请执行时未列三个保证人。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及本溪九鼎商贸有限公司债权项目的抵押物存在贬值、损毁、灭失的风险。 6、2户贷款债权中保证人存在免责的风险。 7、2户贷款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8、受让方受让2户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9、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0、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务人及担保人存在破产情况,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债务企业为国有企业可能存在改制、更名,可能存在改制不彻底、资产可能存在未予变更的情况等情况。 11、该2户债权项下涉及的抵押物、质押物、查封物可能存在已灭失、已出租、已出售、被占用、存在拖欠工程价款、损毁、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在先查封、抵押给第三人、租借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风险。该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在原债权人管理期间存在部分解押,对已解押的抵押物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抵押的机器设备存在毁损、灭失、贬值的风险。 12、2户债权可能存在部分档案缺失的风险。 1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14、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还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若在首个挂牌公示期内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首个挂牌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无息返还。 1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16、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①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7、本项目受让登记手续、竞价均须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18、此项目交易手续费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当日由最终受让方汇入到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19、本项目保证金为375万元,意向受让方须向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或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20、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 账 号:06150001040020543 2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2、该2户债权中涉及国有企业,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