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知的瑕疵 1.本次拟转让的标的为债权资产。竞买人需自行调查债权的有效性并承担相应风险。 2.截至转让基准日,因计算口径与标准不同,部分债权权益存在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3.资产包内部分债务人或保证人、或其他偿债主体存在破产或将要破产的可能性,部分抵押物存在灭失的可能,需要投资人自行调查有关债权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对此承担投资风险。 4.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以现状对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要求投资人做好有关尽调工作,并对此承担有挂投资风险。 5.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将本资产包于2017年9月将有关收益权转让给中鑫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12月,相关收益权已经赎回。我公司对上述资产包享有处置、收益的权益。若本次处置成功,投资人拟与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 二、可能的瑕疵 1.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债权金额可能与我司明示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受让方受让债权资产后,对该债权资产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3.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该项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标的债权依现状转让,竞买人须自行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竞买人竞买成功表明承担标的债权的任何风险责任及费用,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追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权利人、各级政府机关的任何责任。 信达公司不保证标的债权是否具有其他瑕疵,竞买人须自行调查有关情况,并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披露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资产信息以信达公司提供的最终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标的物信息以资产现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