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的资产拍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方式与规则服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金中心”)采用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金融资产转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金融资产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拍卖机构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从事金融资产拍卖业务,应当申请入围辽金中心拍卖机构库。入围的拍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金融资产拍卖经营范围;
(二)拥有2名以上熟悉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拥有A级或A级以上拍卖资质;
(四)执业规范,无违规从业记录;
(五)符合辽金中心拍卖机构入围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成为辽金中心入围的拍卖机构,应当在辽金中心的协调、监督和指导下,从事金融资产转让的拍卖活动。
第六条 拟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金融资产的,原则上由辽金中心通过指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经金交中心审查同意,转让方亦可自主选择确定拍卖机构。其他拍卖机构可为拍卖项目寻找竞买人,共同参与拍卖。
第七条 拍卖机构确定后应与辽金中心签订金融资产转让拍卖委托合同。金融资产转让拍卖委托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辽金中心、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转让方信息发布申请书及资产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第九条 辽金中心应当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当在辽金中心认可的报刊和辽金中心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条 转让方、辽金中心、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拍卖的相关规定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四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金融资产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金融资产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只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辽金中心按照金融资产转让公告的约定组织实施交易。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金融资产转让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辽金中心按照金融资产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者终结金融资产交易。
第十五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已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且竞买人已向辽金中心交纳保证金的,该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到期前应向拍卖机构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将转为竞价保证金。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金融资产转让挂牌价的30%。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九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相关金融资产交易合同,办理金融资产转让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拍卖佣金及交易服务费应当按照金融资产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辽金中心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二十二条 经拍卖成交金融资产的转让方、买受方应当根据辽金中心的收费标准及相关约定向辽金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由辽金中心向拍卖机构支付双方事先约定的拍卖佣金。
第二十三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辽金中心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拍卖会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辽金中心视情形可以不再选择确定其为从事金融资产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或取消其入围拍卖资格:
(一)不具备申请成为辽金中心拍卖会员基本条件的;
(二)在入围期内未实际从事金融资产转让拍卖业务的;
(三)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违反金融资产交易和拍卖执业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