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口盛香茶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100万元,期限12个月,执行利率5.655%,此笔贷款已于2018年10月30日到期,现此笔贷款已逾期,目前处于次级类贷款。此笔贷款于2018年10月21日开始欠息,截至2020年3月12日发生的欠息及罚息金额合计为1360732.76元(其中欠息67387.09元、罚息1293345.67元,均为表外欠息)。本息合计金额为12360732.76元。由辽宁营口环渤海钢材物流有限公司、辽宁营口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笔业务同时追加了陈明煌、张昌存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我行于2019年3月18日向鲅鱼圈法院提起上述,由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2019年7月10日在鲅鱼圈区法院开庭,鲅鱼圈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下民事判决,目前正处于执行阶段。法院现已查封张昌存个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399号房产两处,建筑面积为142平方米、71平方米。 2、 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9、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0、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