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该项目为我公司2004年收购的中行债权项目,由沈阳兴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2007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我公司胜诉,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我公司查封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53号面积为4700㎡的房产; 2、 债务人、担保人可能存在影响本债权实现的其他债权; 3、 贷款债权系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8、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9、 抵押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查封资产可能存在占用、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抵押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0、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转让方依项目现状转让。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税费支出。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风险或税费支出而要求转让方及原始信贷银行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