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交易中心为规范交易活动的交易方式和规则,特制订本指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融交易中心不良金融资产交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贷资产交易等交易项目交易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和权限
本交易中心负责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信贷资产等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5 工作程序
5.1 本交易中心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
1)协议转让:转让信息公告期满最终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2)公开竞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本交易中心规则所规定允许采取的其它竞价方式。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若产生2个或者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依法应当并且只能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竞价交易。
3)其它方式:要约邀请竞价属于合法的竞价机制,转让方可将
要约邀请竞价结合于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中,即为提高竞价交易的参加率及成功率,可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中结合采取定向发出邀请文件的方式,并按照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的相关规则进行。资产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可由本交易中心根据资产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
5.2 采用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基本规则
1)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
2)由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3)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4)转让方在“资产转让公告”中设置有交易保证金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资产转让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向本交易中心实际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后,方可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交易保证金交纳的,视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放弃签约交易资格。
5)采用场内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双方最终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文本与内容除应当按照转让价格填写于合同相应条款中外,文本与内容的其它部分均应当与作为“资产转让公告”附件的拟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完全一致。
5.3 网络竞价方式要则
1)本交易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并为网络竞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2)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交易中心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3)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或其所委托的会员应当妥善保护其密码不被意外泄密,但任何一个凭密码方可进行的网络竞价报价,均应当被视为由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或其所委托的会员所作出的有权报价和有效报价。
5.4 网络竞价方式的种类
1)本交易中心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允许采用多种不同的网络竞价方式组织进行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包括:
a)网络竞价方式下的多次报价竞价方式
b)网络竞价方式下的一次报价竞价方式
2)竞价方式应当由转让方选择,并应当将所选择的竞价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交易中心,并应当在《资产转让公告》中公布。
5.5 网络竞价方式下的多次报价竞价方式的规则
1)合格竞价者应当预先办妥相关手续并在交易中心规定的竞价时间开始前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
2)竞价时间段将区分为两部分。自由竞价时间段,自由竞价时间段一般不应少于3分钟;限时竞价时间段,每一个限时竞价时间段
的时间长度均应当相等,且一般不少于60秒钟。本交易中心有权并应当根据竞价标的具体情况确定及安排自由竞价时间段的时间长度、限时竞价时间段的时间长度。自由竞价时间段与限时竞价时间段之间不设置间隔时间。
3)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由合格竞价者自行报价。报价应当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
4) 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每一名合格竞价者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5)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任何一个等于或者高于挂牌价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且均可能成为最高有效报价。
6)同一位合格竞价者的每一次报价均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以使该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均应当不低于交易中心确定的加价幅度。
7)自由竞价
a) 自由竞价阶段可由合格竞价者自由作出一次或者多次的报价。
b)自由竞价时间结束后,无论在自由竞价时间段是否产生了有效报价,均将自动进入限时竞价。
8)限时竞价
a)进入第一个限时竞价时间段后,在限时竞价时间段内若未出现有效报价,竞价结束。若此前自由竞价阶段已经出现有效报价,则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且该报价者即为成交受让方。
b)进入第一个限时竞价时间段后,若出现更高报价,则应当在该更高报价出现的时点起,自动开始下一个限时竞价时间段,直至在
此后的某一个限时竞价时间段内未再次出现更高报价为止,则此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其报价提交者即为成交受让方,该竞价活动亦即结束。
9)当出现任何一个有效报价且当竞价全程截止时,本场网络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
10)当竞价时间全程截止时,若所有合格竞价者均未曾作出有效报价的,本场网络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
11)当一场网络竞价终结,若该场网络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的,转让方不得请求本交易中心就同一资产转让项目再次组织任何竞价或协商。
12)当一场网络竞价终结,若该场网络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的,转让方可以请求本交易中心就同一资产转让项目再次组织进行相同竞价方式的网络竞价,直至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该项关于再次组织进行相同竞价方式的网络竞价并直至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的请求,亦可于竞价时间开始前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并由本交易中心予以公布及安排连续或另行组织进行竞价。
5.6 网络竞价方式下的一次报价竞价方式的规则
1)合格竞价者应当预先办理手续并在交易中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
2)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由合格竞价者自行报价。报价应当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
3)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同一位合格竞价者,只能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报价,而不允许其再次进行报价。
4)合格竞价者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任何一个等于或者高于挂牌价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且均可能成为最高有效报价。
5)当预先公布的报价期间全程截止时,若产生任何一个有效报价,本交易中心均将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最高有效报价。
6)当预先公布的报价期间全程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价参与者即应成为受让方;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价格相同的最高有效报价时,报价时间在先的合格竞价者为受让方。
7)当出现任何一个有效报价且当预先公布的报价期间全程截止时,本场网络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
8)当预先公布的报价期间全程截止时,若所有合格竞价者均未曾作出有效报价的,本场网络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
9)当预先公布的一场网络竞价终结,若该场网络竞价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的,转让方不得请求本交易中心就同一资产转让项目再次组织任何竞价或协商。
10)当预先公布的一场网络竞价终结,若该场网络竞价以未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的,转让方可以请求本交易中心就同一资产转让项目再次组织进行相同竞价方式的网络竞价,直至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该项关于再次组织进行相同竞价方式的网络竞价并直至以达成有效成交而终结的请求,亦可于竞价时间开始前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并由本交易中心予以公布及安排连续或另行组织进行竞价。
5.7 关于网络竞价方式下优先受让权对抗其他相同最高报价的基本规则
1)若该竞价中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同出价价格的最高有效报价,且若其中存在至少一个具有优先权的有效报价方,在该等优先权人未超出优先权期间的情形下,则成交方应当是具有优先权的有效报价方或其中之一。
2)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优先权的有效报价方,在该等优先权人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可分享其优先权的情形下,则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方;若存在该等法定情形,则可由该等优先权人之间以法定程序确定分享条件及比例。
5.8 关于网络竞价方式下的成交结果确认方式
1)本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且产生成交结果时,依据竞价结果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或其所委托的会员、受让方或其所委托的会员。在网络竞价结束且未产生成交结果时,出具“未成交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或其所委托的会员。
2)“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是资产转让的协议的组成部分。
5.9 采用招投标竞价交易方式的总体规则(适用于有3个或以上的合格竞价者时)
1)本交易中心是招投标竞价方式转让交易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 依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3)转让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本交易中心受理并审核发布“资产转让公告”的资产转让中的招投标整体阶段,具体组织实施资产转让的招投标活动。转让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转让方制定的“资产转让公告”中明确披露。
4)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资产转让招投标活动的全部过程,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凡委托本交易中心转让交易中的招投标,均应在本交易中心或本交易中心指定场所进行。
6)转让方及其所委托的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本交易中心。
7)中标人确定后,本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本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同时,转让方及其所委托的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招投标活动完毕,转让方及其所委托的会员、招标代理机构等均应当妥善保管招投标的所有文件和其它全部有关材料,并应将一套全部有关材料送交本交易中心备案。
5.10 采用拍卖竞价交易方式的总体规则
1)本交易中心负责资产转让拍卖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机构(下称“拍卖机构”),就本交易中心受理并审核发布“资产转让公告”的资产转让中的拍卖整体阶段,具体组织实施资产转让的拍卖活动。转让方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披露。
3)拍卖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资产转让拍卖活动的全部过程,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凡委托本交易中心转让交易中的拍卖,均应在本交易中心或本交易中心指定场所进行。
5)转让方及其所委托的会员、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6)拍卖活动完毕,转让方及其所委托的会员、拍卖机构等,均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它全部有关材料,并应将一套全部有关材料送交本交易中心备案。
6 附则
本规则由辽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