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金中心”)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到辽金中心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辽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辽金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辽金中心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是否符合信息公告中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资格审核意见书。对于转让标的企业为金融企业的,应重点审核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要求。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辽金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七条 辽金中心应当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四)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
(五)管理层及其利益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八条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
第九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辽金中心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及其《受让资格审核意见书》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资格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辽金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转让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辽金中心可就有关事项与转让方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征询主管财政部门、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辽金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为辽金中心出具《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约定的时限内,向辽金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达辽金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十二条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辽金中心提交《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辽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允许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辽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