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金中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意向受让方的,辽金中心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辽金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根据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四条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辽金中心为其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在设计交易竞价方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将转让标的拆分为均等份额,形成标准化交易单位,公开向超过200人以上的非特定对象转让;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六条 竞价方式可以选择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拍卖方式、招投标方式,辽金中心依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按照《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方式与规则服务指引》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辽金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如涉及)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如涉及)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辽金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辽金中心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