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金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辽金中心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通过辽金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经辽金中心组织交易最终以协议或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后3个工作日内由辽金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相关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辽金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辽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辽金中心不予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条 辽金中心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辽金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辽金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辽金中心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辽金中心不对同一产权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会员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交易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辽金中心产权交易凭证印章。
第十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辽金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十月十五日